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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执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丁,陈进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女,200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陈某乙,女,200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陈某丁,男,201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三申请执行人人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陈进富,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丁与被执行人陈进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庄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傅泽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