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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4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宜春江特机械传动有限公司、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江特机械传动有限公司,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4614号申请人:宜春江特机械传动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54245282K。法定代表人:舒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维,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莲花山路浮石里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65814890J。法定代表人:张华仔,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东区村奕东工业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974383460。负责人:刘水文,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宜春江特机械传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春江特机械传动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宜春江特机械传动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春江特机械传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廖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吴洪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