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永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2383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永清,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园中园小区。因被执行人未协助履行生效的(2017)鲁1002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52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002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