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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春云与刘清江、张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云,刘清江,张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052号原告:陈春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兢,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清江。被告:张达。原告陈春云与被告刘清江、张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春云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春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陈春云负担。审 判 长 杨 嘉人民陪审员 任 波人民陪审员 张毅钧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