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春云与刘清江、张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云,刘清江,张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052号原告:陈春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兢,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清江。被告:张达。原告陈春云与被告刘清江、张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春云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春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陈春云负担。审 判 长 杨 嘉人民陪审员 任 波人民陪审员 张毅钧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