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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溪瑞彪皮革有限公司、玉溪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溪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玉溪瑞彪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执91号申请执行人玉溪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芸,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玉溪瑞彪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荣,公司经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与玉溪瑞彪皮革有限公司、玉溪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2010)玉中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玉溪瑞彪皮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本案所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即2004年1月9日至2005年1月8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4.425‰计算;本案所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以后即2005年1月9日起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予以计算支付);二、由玉溪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前条规定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玉溪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玉溪瑞彪皮革有限公司追偿。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1年7月7日立案执行。2013年7月26日,昆明华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1)玉中法执字第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昆明华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14年7月14日昆明华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2017年5月1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6月13日,被执行人玉溪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按执行和解协议自动履行,该款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昆明华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玉溪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于2017年6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对其代偿的1900万元申请向玉溪瑞彪皮革有限公司追偿。立案受理后,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玉溪瑞彪皮革有限公司的调查,经查,现登记在被执行人玉溪瑞彪皮革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经实地勘察实物已不存在,只是房地产登记部门尚未对相关证照予以注销;登记在玉溪瑞彪皮革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经实地勘察,该地上有三幢房产,经查,该房产系玉溪瑞彪皮革有限公司职工住宅,因企业负债,已变卖给职工,职工所购房地产已办理了相关证照,登记在公司名下土地实际系职工住宅小区的公共用地,不具备执行条件。因被执行人玉溪瑞彪皮革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溪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也查询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04执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聪& # xB;审判员 杨贵东审判员 杨      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雯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