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朱玉学与巢湖市圆润投资有限公司、刘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学,巢湖市圆润投资有限公司,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764号申请执行人:朱玉学。被执行人:巢湖市圆润投资有限公司、刘军。本院在执行朱玉学与巢湖市圆润投资有限公司、刘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已生效(2017)皖0181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巢湖市圆润投资有限公司、刘军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款为3350000元(不含利息)元,诉讼费1715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家鹏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付 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