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福建正邦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与邵武市贝贝佳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正邦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邵武市贝贝佳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1138号原告:福建正邦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青州互通口工业集中区福建正邦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96068966G。法定代表人:陈爱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伍强,福建夏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丽,福建夏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武市贝贝佳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晒口北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315625830H。法定代表人:万齐燕,总经理。原告福建正邦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武市贝贝佳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正邦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正邦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福建正邦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秀丽人民陪审员 章建姬人民陪审员 陈恒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