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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万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1执457号申请执行人:万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万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121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万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692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5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情况,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某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万某告知了对被执行人李某的财产查询情况,并通知申请执行人万某提供被执行人李某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万某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李某现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万某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李某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刘发京审判员  薄新娜审判员  宋陈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从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