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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执2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芜湖市广安架业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广安架业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2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广安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694588493(1-1)。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五四西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被执行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十里社区创业园2幢205-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49577393C。法定代表人:晋少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宝翔大厦50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579719N。法定代表人:崔玉宝,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广安架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至今已超过三个月时限。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92284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信息,查控系统反馈的信息显示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2017年4月10日,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湾路、钱桥工业园的房产。2017年4月17日,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广安架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全部约定义务。因被执行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广安架业有限公司确认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属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文武审判员  俞泽迪审判员  方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传亚附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