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5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荣和广元商行与贺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兴庆区荣和广元商行,贺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4民初5154号原告:银川市兴庆区荣和广元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海宝小区福星苑*****号。登记经营者:苏士荣,女,1979年1月23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喜,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际经营者:李惠珍(系登记经营者的妯娌),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喜,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正,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银川市兴庆区荣和广元商行与被告贺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荣和广元商行的实际经营者李惠珍以及李惠珍、苏士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正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6000元,并依法赔偿要求付款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5000元(自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货款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6年1月15日起分3次从原告处购买白酒,并出具欠条3张。上述欠条出具后,被告未能及时给付原告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欠条三张,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贺正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李惠珍贵州荣和烧坊酒(15年陈酿53°),陆拾伍件(箱),每件贰仟肆佰元(每件12瓶),共计金额为:壹拾伍万陆仟元(156000.-)。在今年4月份付清。欠款人贺正。2016.1.15日”。2016年1月1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李惠珍贵州荣和烧坊酒(15年陈酿53°),壹拾件(箱),每件,贰仟肆佰元,每件12瓶,共计:金额:贰万肆仟元整(24000.-)。欠款人:贺正。在今年4月份付清。2016.1.16”。2016年1月30日,被告再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李惠珍荣和烧坊酒15件,叁万陆仟正.(36000.-)。欠款人:贺正。2016.1.30日”。本院认为,原告陈述和其提交的欠条可以证实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白酒的事实,本院确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提交的欠条载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216000元未支付,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上述欠条中的两张欠条明确约定货款给付截止期限为2016年4月,但被告未能在约定期限给付货款,确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原告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主张全部欠款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确定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5月1日(逾期之日)至2017年5月1日(主张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12960元(216000元×6﹪),同时被告按照上述标准以未偿还货款本金为基数支付原告2017年5月2日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被告贺正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对质证、抗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银川市兴庆区荣和广元商行货款本金216000元,利息12960元,共计228960元,同时被告以未偿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原告2017年5月2日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6元,由原告银川市兴庆区荣和广元商行负担48元,被告贺正负担471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贺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路继荣人民陪审员 刘长兴人民陪审员 李后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刘雨蒙书 记 员 赵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