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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3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魏丽萍与李忠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丽萍,李忠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83民初3250号原告:魏丽萍,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凌云,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鹏(系被告李忠杰父亲),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承家,系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丽萍诉被告李忠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丽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凌云、被告李忠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鹏、尹承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事实与理由:婚后因被告生理患病,不能过夫妻性生活,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辩称:被告生理没有患病,原告与被告结婚的目的是为了钱财,原告若将10万元彩礼返回,便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根据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6年8月24日经庄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因患有肛周性尖锐湿疣,多次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就诊。被告表示治疗两个月已痊愈。2017年1月,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有进行过同房。另,2016年8月22日,被告汇给原告10万元,双方认可为彩礼款。庭审中,原告称结婚时被告就患有阳萎,并在卫生所诊疗过,被告不予认可。关于被告患有肛周性尖锐湿疣,原告称为性病的一种,通常表现为同性恋所致,被告予以否认,称自身免疫力低下所致。被告称原告与其结婚是为了钱财,并提供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称原告曾要求要么将房产证上填加其名字,要么彩礼另加10万元。对此,原告予以否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短,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请求离婚,双方无和好可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彩礼,基于当地习俗,被告付给原告10万元,双方无争议,予以确认。本案原、被告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履行夫妻性生活,视本案案情可酌情返还。被告称原告结婚索要财物,除彩礼10万元外,微信聊天中提到的并未实际发生,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魏丽萍与被告李忠杰离婚;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原告魏丽萍返还被告李忠杰彩礼款4万元;三、驳回原告魏丽萍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文军审 判 员  李春艳人民陪审员  蒋巧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