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浙江丰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黄健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丰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黄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1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丰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92号六楼605室。法定代表人:石敏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健,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上诉人浙江丰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3民初30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丰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浙江丰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杭州市富春路308号,属于杭州市江干区,故本案应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于案涉《借款协议》第一部分第八条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注册地)杭州市下城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上述约定明确具体,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为有效。浙江丰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杭州市富春路308号,而浙江丰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借款协议》的甲方,其注册地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故一审法院作为浙江丰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浙江丰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危 薇审判员 缪 蕾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一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