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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与被申请人王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王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91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30附8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1518-2负责人丁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被申请人王明春,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与被申请人王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明春的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根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7)渝0106民初12962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明春的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92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永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翼告知: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间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间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和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间为三年,从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在期限届满七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