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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张晓敏、张学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张晓敏,张学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民初271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幸福路2号。负责人:周广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偲宇,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敏,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沭阳县。被告:张学梅,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沭阳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宿迁分行)诉被告张晓敏、张学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宿迁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偲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晓敏、张学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行宿迁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晓敏、张学梅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089.85元、利息3790.56元、滞纳金9131.17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9日,2017年2月10日起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5日,被告张晓敏(甲方、借款人)与原告(乙方)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信用卡无抵质押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汽车分期)》。合同约定:专向分期付款用途为购买汽车,额度为96000元,分期期数为36期(一期为一个月),自甲方实际交易日起算;乙方将交易金额划至甲方所购商品的经销商的专用账户;还款方式为本金采用月均等额、整取入账、免息还款方式。借款人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清偿所提额账户当期所有欠款或现金交易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照信用卡领卡合约规定支付利息及滞纳金。甲方保证在所提额账户每期的到期还款日前存入并优先偿还当期“专向分期付款”应还的本金款项,如甲方未依规定时间足额存入当期款项,银行有权收取透支利息及滞纳金,并由甲方全额承担由此而使乙方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双方共同确认“信用卡无抵质押专向分期付款(汽车分期)”通用条款和信用卡领用合约作为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信用卡无抵质押专向分期付款(汽车分期)”通用条款中确定借款人未按期归还所提额账户的透支本金、利息及手续费的,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含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同日,被告张学梅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函、共有人承诺函各一份,承诺作为共有人对被告张晓敏的该笔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4年12月30日,原告通过被告张晓敏的信用卡,将96000元款项划至张晓敏所购汽车的经销商宿迁市宏睿汽车有限公司的账户。被告张晓敏并未按约定的还款期如期还款。截至2017年2月7日,被告张晓敏尚欠原告本金53089.85元,利息3790.56元,滞纳金9131.17元。后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被告张晓敏、张学梅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一致,有原告提供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信用卡无抵质押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汽车分期)》、“信用卡无抵质押专向分期付款(汽车分期)”通用条款、信用卡领卡合约、共同还款承诺函、共有人承诺函、银行系统截屏、欠款明细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上述分期付款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履行了96000元的放贷义务,被告张晓敏、张学梅作为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主张所有欠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张晓敏、张学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089.85元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张晓敏、张学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晓敏、张学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借款本金53089.85元,利息3790.56元、滞纳金9131.17元,合计66011.5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197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前进代理审判员  曹尧瑶人民陪审员  陈玉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馨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