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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檀江、倪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贵池区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檀江,倪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3298号原告:池州市贵池区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桃园小区B6#西侧。法定代表人:丁花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檀江,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倪明,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池州市贵池区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檀江、倪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告池州市贵池区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州市贵池区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池州市贵池区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孺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