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石卫国、淄博春之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卫国,淄博春之工贸有限公司,马春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2315号申请人:石卫国,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淄博春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号。法定代表人:马春之职务:经理。被申请人:马春之,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申请人石卫国与被申请人淄博春之工贸有限公司、马春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石卫国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春之工贸有限公司、马春之价值67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董春霞(公民身份号码:)以名下鲁C×××××的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卫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董春霞名下鲁C×××××的汽车;二、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春之工贸有限公司、马春之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7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30.00由申请人石卫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邹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