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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恢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庆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恢176号申申请执行人沂源县东关木器厂,住所地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西河北村。法定代表人任成友,厂长。被执行人张庆军,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源县东关木器厂与被执行人张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323执恢176号案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杨朝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邴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