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二明与石爱国、安阳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二明,石爱国,安阳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733号原告:杨二明,男,1967年4月24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文,安阳市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石爱国(曾用名:石林),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炳林,河南彪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93号。法定代表人:韩学广,经理原告杨二明与被告石爱国、安阳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杨二明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二明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二明撤诉。审 判 长 郝兴军审 判 员 田小娟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