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谢光吾申请朱勇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1459号谢光吾,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甘棠镇金家台村先锋组。朱勇,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杨村第*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公司,汉族,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法定代表人:萧继祥。谢光吾申请朱勇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3民终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光吾已领取人民币24590.9元,抵扣谢光吾应赔偿朱勇的费用2700元,在本案中实际领取金额为21890.9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3民终1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华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