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59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传伟、侯传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传伟,侯传平,陈修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59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林传伟,居民,住平邑县。被执行人侯传平,居民,住平邑县。被执行人陈修刚,居民,住平邑县。本院在执行林传伟与侯传平、陈修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4)平执字第159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修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城关分理处的存款。现因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作出的(2014)平执字第159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陈修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城关分理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廉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