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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9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俊鸿、陶红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鸿,陶红莲,陶斯双,王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205号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人)张后洪,男,汉族,1956年10月9日生,湖北黄冈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双钟镇城德路15号,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5610090074。被执行人刘俊鸿,男,汉族,1973年7月15日生,江西九江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陶红莲,女,汉族,1979年10月25日生,安徽宿松人,户籍所在地九江市。被申请人陶斯双,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申请人王雪珍,女,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后洪与被执行人刘俊鸿、陶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俊鸿、陶红莲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经查,陶斯双、王雪珍以其所有的赣G×××××号小型普通客车为刘俊鸿、陶红莲的债务提供担保。张后洪的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陶斯双、王雪珍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陶斯双、王雪珍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张后洪履行(2015)湖民一初字第925号民事调解书中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晓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