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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陈向阳申请袁柱莲等合伙协议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向阳,袁柱莲,刘江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303号申请执行人陈向阳。被执行人袁柱莲。被执行人刘江先。陈向阳与袁柱莲、刘江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飞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秦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