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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何洪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洪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1777号原告:吉林市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林智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海英,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洪涛,男,1978年4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原告吉林市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洪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定于2017年10月9日8:40于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但原告吉林市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15元,公告费120元,合计935元,由原告吉林市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柴莉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