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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4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红祥与孟庆中、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祥,孟庆中,杨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4708号原告:张红祥,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孟庆中,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杨红梅,女,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与孟庆中系夫妻关系,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祥与被告孟庆中、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 颖人民陪审员  尹瑞红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思维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