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4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存诉被告李学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存,李学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4876号原告:李国存。被告:李学富。原告李国存诉被告李学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国存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存负担。审判员 张惠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