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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4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存诉被告李学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存,李学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4876号原告:李国存。被告:李学富。原告李国存诉被告李学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国存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存负担。审判员  张惠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