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3民初4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柳、华明英等与冯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柳,华明英,冯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3民初4143号原告杨柳,男,汉族,1964年7月2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原告华明英,女,汉族,1974年8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杨柳的妻子。被告冯新,男,汉族,1981年1月17日出生,住信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柳、华明英诉被告冯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以原告提供的住址及联系电话向被告冯新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该地址查无此人,电话无法接通,法律文书未能送。后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原告仍未能提供被告冯新的住所、身份等进一步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柳、华明英的起诉。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86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易艳玲审判员 潘辽宁审判员 蒋 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