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2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蒋克培与镇江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学府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克培,镇江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学府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2552号之一原告:蒋克培,男,1981年5月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被告:镇江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学府店,营业场所镇江市学府路。负责人:支黎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波,该公司员工。蒋克培与镇江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学府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2017年9月6日,本院向原告蒋克培邮寄开庭传票,邮寄详情单显示蒋克培本人于2017年9月9日收到传票。2017年10月9日,原告蒋克培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蒋克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蒋克培负担。审 判 长 许 蓓人民陪审员 刘小春人民陪审员 陆坊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