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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黎芳芳、黄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芳芳,黄伟,袁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1707号申请人:黎芳芳,女,1989年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居住地:新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带花,新余市渝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黄伟,男,198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申请人:袁爱平,男,1984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申请人黎芳芳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相当于10万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黎芳芳申请财产保全,没有提供被申请人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黎芳芳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刘红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符丽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