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4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孟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孟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4民初1587号原告: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路1717号25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3007349833419。法定代表人:叶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钧,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锦峰,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燕,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齐万兵,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孟燕丈夫。原告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城投公司)诉被告孟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启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蚌埠城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锦峰,被告孟燕的委托代理人齐万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蚌埠城投公司诉称:蚌埠城投公司与孟燕于2016年7月25日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长征北路北段柴油机厂生活区大门处的房屋交于孟燕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月租金标准为每月700元,孟燕应在合同签订后按二季度提前十日将租金交到蚌埠城投公司财务科。如果孟燕不能按期交付租金,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与其租金总额的5%加收违约金。逾期15日,蚌埠城投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租赁合同到期后,蚌埠城投公司、孟燕并未终止租赁合同的履行,孟燕仍继续占用蚌埠城投公司所有的房屋,但仅仅给付了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租金人民币4200元,2016年7月1日至今的租金一直拖欠没有支付。为维护蚌埠城投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蚌埠城投公司、孟燕之间于2016年7月2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2、孟燕给付蚌埠城投公司租金9100元并赔偿蚌埠城投公司损失(按照约定租金标准自合同解除之日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3、孟燕给付蚌埠城投公司违约金2730元;4、孟燕立即腾退、返还租赁合同项下的房屋。被告孟燕辩称:当时这个合同孟燕也没注意看,孟燕和蚌埠城投公司的人也都认识,当时让孟燕签孟燕就签了,房子暂时孟燕在用,欠租金也是事实。这个房子孟燕已经租用十来年了,房租以前是400元钱,蚌埠城投公司来过以后就要涨租金,让孟燕签合同,不签就让孟燕搬走,孟燕就签了。租金肯定还,但是孟燕现在没有钱。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15日,蚌埠市柴油机厂破产清算组将企业现有部分公益福利性设施及职工住房等非经营性资产交由蚌埠城投公司管理。蚌埠城投公司与孟燕于2016年7月25日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长征北路北段柴油机厂生活区大门北侧第一间房屋交于孟燕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月租金标准为每月700元。蚌埠城投公司交付了约定房屋,孟燕仅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租金人民币4200元,后经蚌埠城投公司多次催要,孟燕一直未给付租金,仍继续占用租赁房屋,蚌埠城投公司遂于2017年7月21日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蚌埠城投公司撤回了其第1、3项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增值税发票资产交接协议、照片以及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蚌埠城投公司与孟燕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当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孟燕应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房租4200元,本院予以支持。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蚌埠城投公司与孟燕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孟燕应当将租赁房屋腾退返还给蚌埠城投公司并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后续自2017年1月1日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对此本院予以支持。蚌埠城投公司当庭撤回了其第1、3项诉讼请求,是其对讼诉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房屋租金4200元及占有使用费(按每月700元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房屋腾退之日止)。二、被告孟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腾退租赁的位于蚌埠市禹会区长征北路北段柴油机厂生活区大门北侧第一间房屋返还给原告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被告孟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常启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士刚书 记 员 魏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