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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7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杜光与杜文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光,杜文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7767号原告:杜光,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文宽,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杜光诉被告杜文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杜光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光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4元,减半收取647元,由原告杜光负担。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