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琪与成都市方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琪,成都市方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2355号原告:徐琪,女,汉族,1976年4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山县。被告:成都市方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香岛大道1509号(现代物流大厦B区12楼B0712室)。法定代表人:张东原告徐琪与被告成都市方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徐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琪撤诉。案件受理费526元,由徐琪负担。审判员 陈鲜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