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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齐爱林与被告海林市农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爱林,海林市农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3民初836号原告:齐爱林。委托代理人:牛金堂。被告:海林市农电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兵。委托代理人:王建林。原告齐爱林与被告海林市农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9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爱林及委托代理人牛金堂,被告海林市农电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林市海林镇蔬菜村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损失77200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其它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5日13时20分许,被告10千伏高压农乙线在大风吹刮下与下面供电公司10千伏高压火化分线相碰,造成短路起火,火球落下将原告种植经营的林木点燃,引发大火烧毁原告种植经营的红松果林1103棵,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2017年7月18日委托牡丹XX夏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为77200元。被告海林市农电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对原告的合理诉讼请求应予以赔偿。同意牡丹XX夏资产评估事务所做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本院认为,被告海林市农电公司承认原告齐爱林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齐爱林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是从事高空、高压作业的经营者,所经营的高空高压作业应当预见到存在对周围环境的不安全隐患,但是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导致所经营的高压线发生碰撞,引发火害,将原告所有的林木烧毁。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原告合理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海林市农电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赔偿原告齐爱林被烧毁林木损失77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0.25元,减半收取865.13元,评估费5000元,由被告海林市农电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