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1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何某、侯某与乔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侯某,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何某,女,汉族,1967年3月10日出生,甘肃省成县。申请执行人:侯某,男,汉族,1937年5月4日出生,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乔某,男,汉族,1969年2月28日出生,甘肃省成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甘1221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人何某、侯某与乔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乔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乔某于2017年8月1日前缴纳执行款75000元(已履行)二、双方当事人再无其它争议。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1民初1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克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