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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12759-1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凯乐迪娱乐城、周卫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凯乐迪娱乐城,周卫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2759-1280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凯乐迪娱乐城,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东秀官田村西边工业区2号A幢第4层A4-0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9Y。经营者:周卫明。被告:周卫明,男,汉族,1985年2月1日出生,住址地福建省寿宁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凯乐迪娱乐城、周卫明著作权侵权纠纷五十宗案件,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展宏人民陪审员  何咏君人民陪审员  李瑞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潘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