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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5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行与陈学文、孙玉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行,陈学文,孙玉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520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40号(原22号)。负责人:彭湘林。被申请人:陈学文,男,汉族,1977年9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普迹镇。被申请人:孙玉希,女,汉族,1977年3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普迹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行诉被告陈学文、孙玉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学文、孙玉希的银行存款28726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学文、孙玉希的银行存款28726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邓子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任 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