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段玉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1001号被执行人段玉宝,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被执行人段玉宝罚金一案,本院依据(2015)修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段玉宝名下有长安牌车一辆,号牌号码:豫H×××××;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丰收路分理处有存款账户(账号:24×××98_156_1);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支行有存款账户(账号:62×××93_156_1);在农行修武县云台大道分理处有存款账户(账号:62×××1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段玉宝名下的长安牌车一辆,号牌号码:豫H×××××。查封期限为二年。上述车辆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转让、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行为二、冻结被执行人段玉宝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丰收路分理处的存款账户(账号:24×××98_156_1)中存款累计冻结1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三、冻结被执行人段玉宝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62×××93_156_1)中存款累计冻结1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四、冻结被执行人段玉宝在农行修武县云台大道分理处的存款账户(账号:62×××13)中存款累计冻结1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甜甜审 判 员 陈士杰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白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