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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陈中华、张光才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中华,张光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申5号申请再审人:陈中华(原审被告),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被申请人:张光才(原审原告),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再审申请人陈中华与被申请人张光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鄂0581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中华申请再审称: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的﹙2017﹚鄂05**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此,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张光才称,2015年9月11日,经宜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解决,陈中华认可欠工资10480元,并提供了工资被欠表。之后,按双方协商以10480元为基数由工程发包方支付了33﹪即3458元,余下欠资7022元一直未付。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应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中华提供的工资表等证据都不能推翻自己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询问时认可的笔录和本人提交的工资被欠表。故申请人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中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炼审判员 袁昌桂审判员 万先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清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