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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3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3300李海新与方清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新,方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3300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新,男,196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方清林,男,196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执行李海新与方清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案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6民初3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雷书生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周文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柳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