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1736-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赵越、魏金鑫等与肖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越,魏金鑫,黄旨臻,关伟成,杨瑛,陈毓,龚正,张亦,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1736-1743号申请执行人:赵越,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迁安市。申请执行人:魏金鑫,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申请执行人:黄旨臻,女,199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关伟成,男,199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申请执行人:杨瑛,女,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申请执行人:陈毓,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申请执行人:龚正,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张亦男,女,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肖红,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越、魏金鑫、黄旨臻、关伟成、杨瑛、陈毓、龚正、张亦男与被执行人肖红责令退赔八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肖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6)粤0705刑初500号刑事判决确定的退赔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退赔义务,也未按财产报告令的要求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肖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尚欠赵越1000元未退赔、欠魏金鑫1100元未退赔、欠黄旨臻1300���未退赔、欠关伟成400元未退赔、欠杨瑛900元未退赔、欠陈毓600元未退赔、欠龚正880元未退赔、欠张亦男600元未退赔。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钊平审判员 梁少文审判员 曾国亮二���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国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