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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卫高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高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48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卫高明,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华阴市人,初中文化,住华阴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高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常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卫高明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卫高明原系东莞市长安镇咸西社区莲花别墅的保安员。2017年1月15日17时许,卫高明与同事被害人罗某等保安员在食堂聚餐。21时许,卫高明喝醉酒后在食堂门口无故拿一酒瓶将罗某砸伤,之后离开。22时许,卫高明去至莲花别墅西大门保安亭,与正在上班的被害人保安员龙某1、杨某发生争执,卫高明将杨某的手指弄伤,并将龙某1打倒在地。随后被害人龙某2来到现场,卫高明又持一把菜刀追砍龙某2,并朝倒地的龙某1身上砍了一刀,后卫高明被其他保安员制服并报案至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龙某2所受损伤已达轻伤二级,杨某所受损伤已达轻微伤,龙某1、罗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到目前为止,卫高明没有对龙某2、杨某、龙某1以及罗某作出任何赔偿。以上事实,被告人卫高明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卫高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卫高明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卫高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三人轻微伤,依法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卫高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卫高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琪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人民陪审员  梁焕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施婉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