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4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永才、周佩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才,周佩林,周熙明,孙前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4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周永才,男,1982年1月1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周佩林,女,2007年11月21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址同上,系周永才女儿。申请执行人:周熙明,男,2009年1月2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址同上,系周永才儿子。被执行人:孙前文,男,1966年9月29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永才、周佩林、周熙明与被执行人孙前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前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3500元及逾期利息,未执行标的33500元及逾期利息。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7)赣1024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开平审判员 朱建财审判员 刘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太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