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8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五寨县聚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力某某、赵某某、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寨县聚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力某某,赵某某,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五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8执112号申请执行人:五寨县聚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力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侯某某。本院在执行五寨县聚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力某某、赵某某、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力某某、赵某某、侯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志强审判员 张 勍审判员 史志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建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