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4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汪大棚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刘其辉财产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大棚,刘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024财保77号 申请人:汪大棚,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申请人:刘其辉,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 申请人汪大棚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其辉在威远县财政局享有的工程款52000元。申请人以汪大棚、宋学容共同共有的位于严陵镇,面积为113.77平方米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其辉在威远县财政局享有的工程款52000元; 二、查封原告汪大棚提供担保的汪大棚、宋学容共同共有的位于严陵镇,面积为113.77平方米的房屋。 案件申请费540元,由申请人汪大棚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付毅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叶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