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戴文雅与徐卫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文雅,徐卫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1535号原告:戴文雅,女,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君、胡梢蔚,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卫良,男,汉族,1966年10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文雅与被告徐卫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文雅撤诉。本案受理费428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2945元,合计7233元,由原告戴文雅负担。审判员 邵建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华倩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