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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芮含宁与被执行人高富堂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芮含宁,高富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253号申请执行人芮含宁,住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芮君平(芮含宁之子),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高富堂,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芮含宁与被执行人高富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甘1002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高富堂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芮含宁代偿款62000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高富堂负担。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富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亦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高富堂下落不明。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仍无法执行,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2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波& # xB;审判员 惠   志   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   梧   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