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6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文金与罗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金,罗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6593号原告:杨文金,男,1974年9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罗进,男,26岁,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杨文金与被告罗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9日立案,原告杨文金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进的起诉。本院认为,杨文金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罗进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文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杨文金负担。审判员 陈莹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远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