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02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毕银堂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银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02刑初226号公诉机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毕银堂,男,汉族,1965年8月16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2月被原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5月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9日经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屯检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银堂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银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24日晚,采用插片入室的手段进入黄山市屯溪区昱新路教师新村1幢403室被害人刘某的室内,从客厅的桌上盗得一部黑色联想G470型笔记本电脑,后将该电脑通过园通速递寄至浙江省绍兴市藏匿,并赠予其哥哥毕银春的儿子毕磊,该电脑经黄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321元。2.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毕银堂溜门进入黄山市屯溪区一小区,入室盗得一部金色OPPOA53型手机(串号:861078038099770)后,毕银堂通过园通锦绣横江营业部,将盗得的手机寄至浙江省萧山区,并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给沈结平。经黄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119元。3.2016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毕银堂溜门进入黄山市屯溪区新园西路108号2幢2单元202室被害人洪某1家,盗得一部金色华为P9手机,后毕银堂于2016年11月27日将该手机通过圆通锦绣横江营业部,将盗得的手机寄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出售给沈结平。4.2017年1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毕银堂采用插片入室的手段进入黄山市屯溪区东杨梅山弄1幢402室被害人姜某家中,从客厅沙发上盗得一部深蓝色苹果ND528CH/A型平板电脑,所得电脑毕银堂藏匿于黄山市屯溪区黎阳镇花园背38-1号203室的出租房内自用,该电脑经黄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292元。5.2017年2月3日凌晨,被告人毕银堂溜门进入黄山市屯溪区沙洲新村1幢304室被害人方某的家中,盗得一部华为畅玩5S手机。后毕银堂通过圆通锦绣横江营业部,将盗得的手机寄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并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给沈结平。6.2016年2月8日凌晨,被告人毕银堂采用插片入室的手段,进入黄山市屯溪区荷花池新村26幢302室被害人程某1的家中,从程某1卧室床头裤子口袋里盗得一部金色S103型酷比手机,毕银堂将盗得的酷比金色S103型手机通过园通锦绣横江营业部,将盗得的手机寄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出售给沈结平。该电脑经黄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819元。7.2017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毕银堂采用插片入室的手段,进入黄山市屯溪区横江新村5栋502室被害人潘某的房间内,从客厅的一个女式单肩包内盗走人民币5500元及一台粉红色联想S300型电脑、小米M1NOTELTE手机一部。后毕银堂将盗得的粉红色联想笔记本电脑通过黄山圆通锦绣横江营业部,邮寄出售给沈结平。该电脑经黄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819元。8.2017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毕银堂溜门进入黄山市屯溪区占川河小区11幢302室被害人毕某1家中,从毕某1卧室床头柜上盗走一部土豪金色苹果6S手机、一个金色IPADair2平板电脑,后毕银堂于3月18日欲将盗得的物品通过黄山圆通锦绣横江营业部,寄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时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民警查获,经黄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手机和电脑价格为分别为人民币2436元、2379元。9.2016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毕银堂溜门进入黄山市屯溪区塑机厂宿舍2幢102室被害人吴某家中,盗走一部白色OPPOA33型手机及一部金色苹果6S手机,后毕银堂于3月18日欲将盗得的手机通过黄山圆通锦绣横江营业部,寄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时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民警查获,经黄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白色OPPOA33型手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650元,金色苹果6S手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40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毕银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银堂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毕银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起诉书中指控的第三起、第五起其没有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七起盗窃现金为人民币2500元。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对起诉书起诉指控第七起盗窃现金认定为人民币2500元。另查明,被告人毕银堂于2017年3月18日12时许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抓获。被告人毕银堂盗窃的黑色联想G470型笔记本电脑、深蓝色苹果ND528CH/A型平板电脑,粉红色联想笔记本电脑、土豪金色苹果6S手机、金色IPADair2平板电脑,白色OPPOA33型手机及金色苹果6S手机各一部己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毕银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调剂行经营凭证、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证人王某、毕某2、程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胡某、洪某2、孙某的陈述;被告人毕银堂的供述与辩解;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毕银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毕银堂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毕银堂提出起诉书中指控的第三起、第五起其没有实施的辨解,经庭审查对于该二起盗窃事实,有被害人陈述且与收赃人沈结平证言及相关书证互相印证,应予以认定,对被告人的辨解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起诉指控的第七起被盗现金,经庭审查明的事实,以认定被告人毕银堂盗窃现金人民币2500元为宜。被告人毕银堂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毕银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大部分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案所涉盗窃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其他扣押在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毕银堂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毕银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所判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螺丝起一把、棕色手套一只、黑色鸭舌帽一顶、棕色口罩一个、黑色头罩一个、L型开锁挂钩两个、一字型开锁拨针一个、技术性开锁锁匙一盒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毕银堂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春  里审 判 员 钱  贵  明人民陪审员 胡  传  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琚丹雅(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