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刑更4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建敏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建敏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刑更4248号罪犯徐建敏,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浙江省淳安县人,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杭淳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建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7年9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指派警官徐某、胡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徐建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建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徐建敏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出庭检察员对执行机关提请罪犯徐建敏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建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五个表扬;已退赃、已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及原审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建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和检察员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建敏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0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人民陪审员 胡志春人民陪审员 王华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