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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詹世良与雷援岗、高少锋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世良,雷援岗,高少锋,山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市世荣工贸有限公司,李建新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1123号原告:詹世良,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住湖南省桃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其强,攸县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雷援岗,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被告:高少锋,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陕西省佳县。被告:山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电力大楼西侧。法定代表人:艾伟权,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山西银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榆林市世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银州镇雷家茆村古银州加油站北侧。法定代表人:杜巧荣,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磊,山西银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李建新,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詹世良诉被告雷援岗、山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市世荣工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建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6年6月22日,应原告詹世良申请,本院依法追加高少锋为本案被告。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世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詹世良负担。审 判 长  罗曼华人民陪审员  刘利平人民陪审员  朱建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