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5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原告东港市铁甲灌区管理处与被告张立铎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港市铁甲灌区管理处,张立铎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5251号原告东港市铁甲灌区管理处,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黄海大街。法定代表人刘广俊,系主任。委托代理人孟宪则,男,195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东港市铁甲灌区管理处工作人员,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被告张立铎,男,195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东港市长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市铁甲灌区管理处与被告张立铎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港市铁甲灌区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栾忠莲 更多数据: